国内国外对弱视的定义:
弱视的定义曾有多种表述方式,国内国外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和不同意见,并随着对弱视这种疾病的认识的不断加深,其定义也在不断被修改。
我国 1996 年对于弱视的定义是:
凡眼部没有器质性病变,以功能性因素为主引起的远视力低于0.9,不能矫正者为弱视(这就排除病理性)。这一定义目前看来已远远落后。根据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斜视与小儿眼科学组2011 年发布的《弱视诊断专家共识》,弱视的定义为:视觉发育期由于单眼斜视、未矫正的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及形觉剥夺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的视力为弱视;或双眼视力相差2行及以上,视力较低眼为弱视(需要复健生理救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儿童视力发育规律,对于3~7岁儿童,其视力低限不应按照成人标准,而是应以各年龄段视力正常值下限作为参考。
年龄3~5 岁儿童的正常视力下限值为0.5,6岁及以上儿童的正常视力下限值为 0.7。
弱视的分类按照发因分为以下 4 类:
1.斜视性弱视 单眼性斜视形成的弱视。
2.屈光参差性弱视 双眼远视球镜度相差1.50DS,或柱镜度相差1.00DC,屈光度较高眼形成的弱视。
3. 屈光不正性弱视 主要为双眼远视屈光度数≥5.00DS 或散光度数大于 2.00DC,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相近或相等,且未配戴矫正眼镜形成的弱视,一般需在配戴矫正眼镜后3~6个月确诊。
4.形觉剥夺性弱视由于屈光介质混浊(如先天性白内障、角膜混浊等属于病理性)、上睑下垂等造成形觉剥夺而形成的弱视,其中单眼形觉剥夺性弱视较双眼弱视后果更为严重。